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71003 |
行政职权名称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实施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七条:“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的职能部门为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实施机构 |
市政设施管理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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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市政设施建设许可证》,有效期为实际施工时间 |
审批标准 |
1.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申请材料 |
1.规划部门审批文件和设计图;
2.市政设施建设申请表;
3.公安交警部门的审批手续。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2.审查: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三条,《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七条审查材料;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3.决定:作出决定,核发《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4.送达: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5.事后监管:加强现场质量、安全监管,申请人按照《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审批内容施工。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南京路东段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3层城管局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2708811 |
投诉机构 |
纪检组、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0370-2708816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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