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71007 |
行政职权名称 |
拆除环卫设施核准 |
实施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第二十三条:“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环境卫生设施的造价给予补偿,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
实施对象 |
拆除环卫设施的单位或个人 |
实施机构 |
市容环卫管理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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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拆除环卫设施许可证》,有效期合同约定 |
审批标准 |
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重建,或者按照环卫设施造价给与补偿。 |
申请材料 |
1.书面申请;
2.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3.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4.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5.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6.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7.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2.审查: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领第157号)第八条和第十三条、《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第二十三条审查材料;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3.决定:作出决定,批准《拆除环卫设施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4.送达: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5.事后监管:按照拆除方案进行监督。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南京路东段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3层城管局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2536169 |
投诉机构 |
纪检组、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0370-2708816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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