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71006 |
行政职权名称 |
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搭建,城市街道两侧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或其它设施审批 |
实施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二)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三)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四)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实施机构 |
市容环卫管理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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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临时搭建堆放物料许可证》;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搭建、城市街道两侧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构筑物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
审批标准 |
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城市街景环境相协调。 |
申请材料 |
1.书面申请材料(原因、规模、时间、地点);
2.申请人出具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2.审查: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领第101号)第十四条、《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第十三条审查材料;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3.决定:做出决定,核发《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搭建,城市街道两侧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构筑物、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或其他设施许可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4.送达: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5.事后监管:加强对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搭建,城市街道两侧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构筑物、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等其他设施的设置是否按照许可要求进行设置的监管。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南京路东段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3层城管局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2536169 |
投诉机构 |
纪检组、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0370-2708816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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